(一)作为被撞方,在交警勘查现场时要配合,如准确提供自己所处位置等信息帮助固定证据;如实向交警陈述事故经过,提供证人信息。
(二)若对责任划分有争议,可要求交警进一步调查,支持对车辆等进行检验鉴定。
(三)在调解阶段,理性提出赔偿要求,若调解不成,及时收集证据准备诉讼。
(四)作为撞人方,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若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按照认定书承担相应责任;若有异议,可提出合理理由要求进一步调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