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
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
赔偿。
2、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视情节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