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起诉离婚有三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
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
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由
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
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
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调解是
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
当事人接不接受的问题,只要依法向法院提起了
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也受理了案件的,那就必须要先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