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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
(1)失火罪是一般主体。
(2)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
(2)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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