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要求
离婚补偿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
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
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
对价。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离婚可以要求补偿吗?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所以这种情况下,离婚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当事人。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
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
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
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