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向本院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
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
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