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赔偿项目需涵盖法定范围。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事故中存在抢救医疗费用或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需纳入赔偿范围。
(二)各项目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六十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因素酌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第十六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