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损失范围并收集证据。需统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收集对应的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财产维修或重置发票等材料,确保损失金额真实可查。
(二)按保险顺序申请赔偿。先由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对方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次要责任比例赔偿,次要责任比例一般为30%左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次责的赔偿比例可能适当提高。
(三)协商或诉讼解决剩余赔偿。若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对方及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