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方法
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
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
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
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4、如果
判决书、调解书或
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
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
证据的前提下,向人
民法院提起
侵权之诉。
5、但需要注意的是,
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
强制措施。
二、
离婚后探视权的问题
1、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
离婚后,间接
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3、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
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5、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