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儿想获得土地补偿,需确认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若户口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户口迁出但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保留好相关证明,如户口本、原居住地土地承包合同等,以此主张获得土地补偿款。
(二)当遇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剥夺出嫁女合法权益时,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要求其改正分配方案;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分配方案相关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