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时,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复房屋价值,或者让抵押人提供与房屋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赔偿金额就是房屋减少的价值。
(二)若房屋损失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款项,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赔偿金额为抵押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
(三)要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损失,抵押人一般不用提供额外担保,抵押权人可能自行承担损失,没有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