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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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