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
抚育费的,应另行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