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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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