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工程款纠纷专题 >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最新修订:2024-02-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