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当事人需在尊重历史与现实基础上,就争议地界达成一致。
(二)请求调解: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调解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和解。
(三)申请行政裁决:协商、调解无法解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调查后依据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四)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裁决并作出判决。
(五)收集证据:整个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注意收集保存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