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情况紧急,比如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等,若不马上保全自身合法权益会受损,这是申请的首要条件。
(二)准备好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物,如现金、房产等,确保能按要求提供担保,避免申请被驳回。
(三)明确保全财产范围,只针对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申请,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或涉及无关财物。
(四)向正确的法院提出申请,可选择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可以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