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随男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归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任何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一、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外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要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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