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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法律上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二)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三)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千克;

(四)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五)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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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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