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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