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民事、刑事判决裁定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二)向多个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按不同情形处理。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