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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民事附带刑事追诉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追诉期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关于追诉期,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追诉期是“依刑还是依民”还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民事规定: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刑事案件的未审结是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

      法律另有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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