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司法鉴定专题 > 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因此,司法鉴定的委托个人能办理。

最新修订:2024-02-2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