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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 (伤害案件中使用) 2010年6月6日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5000元,款项已以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造成身体伤害,但均能认识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且该案为可以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为此请求司法免予对刑事责任追究。 此致 受害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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