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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限定:行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行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并注销机动车行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金,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限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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