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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放人程序

对经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经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放人。

放人时,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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