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放人。
放人时,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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