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来监护人被判处刑罚可以认定为第四项所述“其他有正当理由”,这种情况下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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