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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部队军人罪的司法确认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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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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