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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贷款的刑事责任

对于开发商,在假按揭中,对于开发商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前文“森豪公寓”案即为此类案件之典型。另一方面,如果所谓开发商只是少数犯罪分子借以诈骗银行贷款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如属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时,在所有借款人资料和购房合同均系伪造的“假按揭”中,因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开发商得逞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无法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的主管人员应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如银行职员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所列情形的,贷款银行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去年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7500亿元。另据权威人士预测,今后5年内个人住房贷款的潜在总量可达4万亿元以上。而在这样的统计数字下,不容金融界及地产界回避的事实是: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商 “假按揭”操作恶意套取的银行贷款已是繁荣背后公开的水分。

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假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于开发商而言,“假按揭”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成本回收迅速。完全可以说是最佳的“无”本万利的商业运作手段,正因如此,“假按揭”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越演越烈。综合分析下,“假按揭”的利大致在于:

迅速回笼资金,减少资金压力。在开盘期进行“假按揭”,造成表面热销的假象,使资金迅速回笼,甚至可以提前获得利润。

迅速盘活资金。在尾盘期进行“假按揭”,可以迅速盘活资金,以达到清盘目的,将尾盘商品房滞销风险直接“打包”转嫁给银行。

变通取得开发贷款。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需要考查企业资信条件,进行项目审验,并且要层层审批,手续相对繁琐;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仅门槛低,手续也十分简单。因此,“尾盘假按揭”成为开发商 “变通”获取开发贷款最有效的手段。

节约利率成本。国家为鼓励住房消费,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要明显比开发贷款低:开发贷款年利率一般在8%~10%,而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仅为5.04%,两者利率相差将近一倍,以利差3%计算,20万贷款一年光利差就是6000元。同时,银行向开发商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5年,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因而,开发商选择以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贷款不仅可以极大降低贷款利率成本,还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还贷压力。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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