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群众性活动
安全事故罪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