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诉讼中一般由鉴定机构鉴定或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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