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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构成量刑幅度,根据法条,该罪的结果条件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刑法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中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行为性质,决定着构成此罪与否,因此,明确“严重后果”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十二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几年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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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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