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体得是特殊的,得是那些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得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还非要去帮助他。
再者,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给他们提供便利,从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就像有个警察,他明明知道某个罪犯在逃,却故意给这个罪犯提供隐藏的地点等帮助,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但是如果只是知道犯罪的情况,却没有实施任何帮助行为,那可就构不成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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