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自然人和单位里的直接责任人员。
自然人,就是那些直接去做污染环境行为的人,像那些排放污染物的工厂老板、矿场老板之类的。
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里起主要作用的那些人,就像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等。
另一类是那些接受委托去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要是他们在受托的过程中特别不负责任,导致了环境污染,那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污染环境罪的责任主体。
总之,不管是直接去实施污染行为的个人,还是在相关活动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那他们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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