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条款大概是这样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里明确指出,要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接着就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了其他很严重的后果,那么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情节特别恶劣的话,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这些:主体,是那些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的,意思就是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候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然后就出现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