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的主体比较特殊,指的就是那些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却还故意去放纵。
然后,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管理活动,设立这个罪,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监管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而且情节还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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