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那些工作人员,凭借着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向别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的财物,还为别人谋取利益,要是数额比较大的话,就得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就要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且这些钱都归个人所有了,这种情况就按照前面那条规定来处罚。
要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面所说的那两种行为,那就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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