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因欠债而被起诉,通常来讲,公司会凭借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最大股东或许需要肩负起责任:其一,当股东出现出资不实的状况,即最大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时,倘若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其二,要是最大股东与公司在人员、财务以及业务等方面出现混同现象,且这种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进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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