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互相有债务,而且还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要是先履行的那一方还没履行,那后履行的这一方就有权利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一方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就是先履行一方要么没履行债务,要么履行债务不符合当初约定的那样。
不安抗辩权,是说本来应该先履行债务的那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对方有下面这些情况之一的,就可以暂时停止履行,比如(一)经营状况特别糟糕;(二)把财产转移,或者把资金抽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三)已经丧失商业信誉了;(四)还有其他可能丧失或者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它们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的那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有的对抗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那一方针对对方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之类的情况而有的暂时停止履行的权利。
前者主要是根据履行的先后顺序来的,后者主要是根据对方的偿债能力等这些风险因素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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