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都有代持股协议。
倘若显名股东未经允许就转让股权,这明显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从隐名股东这边来讲,要是受让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像不知道显名股东无权处分、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情况,那么隐名股东就能依据代持股协议,让显名股东对其擅自转让股权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隐名股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以此来恢复自身的股东权益。
而从受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受让人就能够合法地取得股权,此时隐名股东就只能向显名股东追究责任了。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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