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而言极为重要。
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倘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无法履行或不愿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此时监事会或者未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就应当及时召集并主持。
倘若监事会或监事也不进行召集和主持,那么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便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此权利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股东能够参与到公司事务中并实施监督,避免公司治理机构因不作为或不当行为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若股东觉得符合法定情形,想要行使该权利,就必须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来操作,同时还要留存相关证据,像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书面文件以及对方拒绝的回复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让股东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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