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行政类专题 > 行政诉讼专题 > 行政强制执行法定性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定性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主体方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擅自实施。

比如,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就无权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上,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为之。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确保每一个强制执行行为都有法可依。

程序方面,从开始的催告,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再到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实际实施强制执行,整个流程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以催告程序为例,一定要给当事人足够合理的履行期限,让其有机会主动履行义务。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将行政强制执行牢牢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从而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非法的行政强制行为的侵害。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