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要避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行为,合理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和期限内还款,若暂时无法还款,应及时与发卡银行沟通协商还款计划。
(二)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可能存在恶意透支情况时,要做好两次有效催收工作,并留存好相关催收记录。同时,在准备报案材料时,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办卡资料、交易明细等准确无误。
(三)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报案后,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保证立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