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通常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来执行,这是其一项关键的基本原则,充分彰显了行政权的自我执行特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像当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权,亦或是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形等。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平衡行政效率与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决定,能够提升行政效率,让行政目的得以迅速实现;另一方面,法院的介入,能在司法层面为相对人的权益提供坚实保障,避免行政权出现滥用的情况,从而使行政执行既高效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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