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因婚姻关系已解除,属于女方个人债务,女方自行承担。
(二)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满足共债共签、一方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若未用于共同生活且无共同合意,属女方个人债务,男方无需负责。
(三)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一方承担后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