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时,由提出撤销申请的那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迹象,像拿出该商标在市场、宣传等方面未留下使用痕迹的证据等。
要是提出者完成了初步举证,商标注册人就得肩负起反驳的举证责任,要给出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像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以及产品包装等,以此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有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商业使用。
而对于因其他诸如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等撤销理由的案件,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过得依据具体的撤销事由、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来明确准确的举证范围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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