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职务侵占辩护专题 > 挪用资金罪中单位的主观

挪用资金罪中单位的主观

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中,需明确单位本身并非此罪的主体,能构成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挪用资金的行为人(即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方面来看,其表现为故意。

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的资金,并且凭借着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依然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

其目的主要是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通常都带有暂时使用而后打算归还的想法。

然而,如果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而非挪用资金罪。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上的细致区分与界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