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中,需明确单位本身并非此罪的主体,能构成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挪用资金的行为人(即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方面来看,其表现为故意。
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的资金,并且凭借着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依然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
其目的主要是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通常都带有暂时使用而后打算归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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