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就已经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这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转让方来说,受让方有权利依照相关的规定,让转让方承担起补足出资的责任。
与此同时,公司或者其他的股东也能够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把出资本息返还给公司。
而对于受让方,如果其明明知晓转让方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却仍然受让股权,那么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受让方并不知情,在承担了相应责任之后,是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的。
当公司的债权人察觉到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时,他们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受让方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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