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乃是遗嘱人亲自以笔书写,同时亲笔签名,并标注清楚年、月、日的一种遗嘱形式。
在公证处的范畴内,凡是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实质要件的自书遗嘱,都会得到承认。
从形式角度而言,遗嘱务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这是其重要要求之一。
而在实质方面,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书写的遗嘱内容必须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要真实地表达出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存在受胁迫、被欺诈等不良情况。
倘若自书遗嘱在形式或者实质方面出现瑕疵,那么公证处很可能不会予以认可。
倘若对于自书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最终判定该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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