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范畴内,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不可一同召开。
股东会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中枢,股东大会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核心,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架构。
从法律性质及参会主体来看,股东会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大会则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
它们各自拥有独特的议事规则以及决议程序等规定,正因如此,不能将二者合并召开会议。
倘若公司将二者混淆而进行会议操作,极有可能致使作出的决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进而面临决议无效或是可撤销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结构的严谨界定,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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